部分信托公司將投資于非上市企業股權的信托計劃標注為R2(穩健型)風險評級,并通過“明股實債”的結構設計吸引投資者。這種操作模式潛藏較高風險,投資者在選擇相關產品時,切不可僅憑風險評級做出決策,而需穿透底層資產,審慎識別其真實風險屬性。
所謂“明股實債”,是指在法律形式上表現為股權投資(如受讓股權、增資擴股),但通過附加回購條款、差額補足承諾、對賭協議等方式,實質上構成了固定收益的債權債務關系。此類結構常被用于規避監管對融資渠道或杠桿比例的限制。對于信托計劃而言,若底層資產涉及此類安排,其風險特征遠非“穩健”所能概括。
法律地位模糊帶來償付風險。一旦融資方經營惡化或發生流動性危機,其回購義務或差額補足承諾可能無法履行。屆時,信托計劃雖名義上持有股權,但若企業資不抵債,股權價值可能歸零,投資者面臨本金損失的風險極高。司法實踐中,此類“名股實債”合同的性質認定存在爭議,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的保障。
風險評級可能失真。R2評級通常對應的是波動性較低、預期收益相對穩定的資產。但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本身流動性差、估值難度大,其價值波動性遠高于標準化債權資產。將此類資產包裝后納入R2評級范疇,容易誤導投資者對產品真實風險的理解,導致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。
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。復雜的交易結構往往掩蓋了底層融資方的真實信用狀況和資金用途。投資者難以全面評估融資主體的還款能力、項目進展及潛在風險,主要依賴信托公司的盡調和管理。若信托公司風控不嚴或存在利益沖突,投資者將處于極為被動的境地。
因此,投資者在面對標注為R2但實際投資于股權的信托計劃時,應采取審慎態度:
信托投資不應被簡單的風險評級所蒙蔽。對于任何涉及“明股實債”結構的股權投資產品,投資者都應秉持“實質重于形式”的原則,進行深入剖析和獨立判斷,切實守護自身的財產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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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19 21:39:31